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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15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事件事故調查及處理辦法

 台中 徵信社 專業人員若未經報告撰寫訓練,其報告通常只有具同樣背景的人才看得懂,報告中常出現過多的專業術語,分析的過程會有許多假設,從他個人專業的角度可能不用解釋,但在一般的讀者眼中就會有滿腦的問號。 可是執行海上偵搜及打撈工作,需要考慮海象、颱風、海浪及水流是否允許操作,要妥善安排適當的船隻及設備,調查人員當然希望能滿足媒體社會大眾知的需求,但是找不到就是找不到,這壓力之大實在難以想像。 疑似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所有人、使用人、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及運輸管制、消防或警察機關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十四小時內通報運安會。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所有人、使用人、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及運輸管制、消防或警察機關均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小時內通報運安會。 適用本法調查範圍之運輸工具(以下簡稱運具),指民用航空器、公務航空器、超輕型載具、遙控無人機、民用船舶、公務船舶、鐵路系統與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及行駛於道路之汽車。 ﹝2﹞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對於審核後之草案內容有異議,並提出書面申請時,飛安會應通知其到飛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 二、發生於公海、不屬於任一國家之領域,或發生地不確定之本國籍航空器或由本國航空器使用人使用之航空器之飛航事故。 ﹝1﹞為公正調查飛航事故,改善飛航安全,政府應設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飛安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事故調查主要目的為瞭解事故發生的真相,進而改善風險控制與管理系統缺失,避免相同、類似的災害再度發生,而非著重於責任歸屬或懲處員工。 本研究參酌先進國家事故調查訓練教材和實施方法,擬訂我國事故調查訓練教材,建立事故調查標準作業流程,以提供事業單位與勞檢機構參考與借鏡。 非預期事件如意外事故和異常狀態的調查與報告,對潛在風險的辨識及控制極具關鍵性,同時還可符合製程安全管理的法令規定和OHSAS 18001要求。 事故調查主要目的為了解事故發生的真相,進而改善風險控制與管理系統缺失之處,避免相同、相似的災害一再發生,而非著重於責任歸屬或指責特定人士。 因此,深入探討意外事故的直接原因,並找尋事故的貢獻因子和基本因子是非常重要的。 ﹝1﹞飛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委託檢察機關,或國內外獨立專業機關(構)、法人團體,就飛航組員及乘客之死因,及酒精、藥物或毒物之使用狀況,進行解剖、檢驗、檢測及其他相關之資料蒐集工作。 ﹝1﹞飛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委託檢察機關,或國內外獨立專業機關(構)、法人團體,就組員及乘客之死因,及酒精、藥物或毒物之使用狀況,進行解剖、檢驗、檢測及其他相關資料蒐集工作。 ﹝1﹞飛航事故發生於水上時,飛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及打撈之可能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航空器、殘骸、飛航資料記錄器及座艙語音記錄器,應立即進行定位、打撈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1﹞飛航事故現場之有關機關及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應協助飛安會搜尋、運送、安置、戒護及保全前條所定之資料及物品。 ﹝1﹞飛安會為飛航事故調查之必要,得優先保管及處理航空器、殘骸、飛航資料紀錄器、座艙語音紀錄器及該飛航事故有關之其他資料及物品。 ﹝1﹞第六條第一項之飛航事故發生後,飛安會應儘速通知航空器登記國、航空器使用人國籍國、航空器設計國及航空器製造國之飛航事故調查機關,並得視實際情況儘速通知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飛航事故調查機關。 ﹝2﹞前項第一款發生於境內之其他國籍航空器之飛航事故,飛安會得考量調查之便利性及實際性,且確有必要時,於取得該國事故調查機關同意後,委託其調查。 經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評估後,得考量調查之公正性、需求性及專業性,於必要時,尋求外國專業運輸安全調查機關(構)協助之。 二、調查報告:指由主任調查官彙整各專業分組參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及國內外相關組織格式撰寫,包括事實資料、分析、結論及改善建議四項,並依本法審議通過之報告。 飛航事故調查員撰寫調查報告是必備的基本技能。 seo是基於事實透過合理的邏輯推演出事故的可能原因,調查報告不僅要呈現出獨立、公正及專業,也要避免成為類似司法機構的判決報告(追究責任及處罰用途),還有很重要的是要讓人看得懂。 民眾發現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散落於公有及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應立即通報運安會或其他有關機關(構),不得擅自移動。 運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會同有關機關(構)進入現場,並由主任調查官或其指定之專人統籌指揮,進行確認及處理。 經過大家的努力,2003 ~ 2012 年的事故率降到 1.17。 飛航事故調查是涉及國際性的事務,飛安會的調查人員不多,每個人都有不同的專業與職責,但每個人都被要求能夠獨當一面。 經由BP德州煉油廠事故的驗證,本研究所提的事故調查方法論可以產出一致性和有意義的結果,因此本研究相信所提的技術可以有效使用於調查與製程相關的意外事故。 第 13 條 調查會會議紀錄及對外行文,以內政部名義行之。 事故原因調查報告製作完成後,由內政部對外發布之。 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經運安會同意擅自移動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飛航及水路事故調查報告應由運安會函送運具登記國、運具使用人國籍國、運具設計國、運具製造國、罹難乘客國籍國、國際民航組織、國際海事組織、相關機關(構)、運具使用人及所有人。 除運安會指定之發言人及運安會網站所公布之資料外,參與調查人員及其主管或雇用人於調查中不得對外揭露任何運輸事故調查相關之資料。 運輸事故或疑似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使用人應確保其紀錄器資料之完整,不得使資料毀損,或因繼續記錄而覆蓋滅失,運安會處置前,不得再開啟;如損及紀錄器資料之完整,應負擔回復資料之相關費用。 三、飛航事故調查:指對飛航事故之認定、事實資料之蒐集、彙整、分析、原因之鑑定、改善建議提出及調查報告撰寫之作業過程。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訪談相關人員,受訪談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或拒絕,並應據實陳述;受訪談人員之主管或雇用人,不得妨礙訪談。 運輸事故發生於陸地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運具、殘骸及紀錄器,應立即進行搜尋、現場量測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運輸事故現場之有關機關(構)及運具所有人、使用人,應協助運安會搜尋、運送、安置、戒護及保全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 運輸事故之現場,除為救援及消防之必要外,應維持現場之完整;如有重大影響交通而有清理現場之必要時,應由事故現場管理機關與運安會共同協商,並徵得主任調查官之同意。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指定一人擔任主任調查官,由其召集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全權負責指揮調查,並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參與。 二、發生於公海、不屬於任一國家之領域或發生地不確定之本國籍或由本國人使用之航空器及船舶之重大運輸事故。 參與調查人員或其主管,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外揭露與調查相關之資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參與調查人員之雇用人,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外揭露與調查相關之資料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條規定,揭露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報告者之身分或資料來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運輸事故發生於水域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及打撈之可能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運具、殘骸及紀錄器,應立即進行定位、打撈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遇有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移位或有滅失之虞者,運安會及有關機關(構)應以照相、繪圖、標示或其他必要方法予以記錄及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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